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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22條

系統程式檔案之登錄與維護,由系統程式人員為之;應用程式檔案得由系 統程式人員或指定專人,依照有關規定登錄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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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