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 第23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23條

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其更新、更正或註銷,均應報經核准,並將更新、更 正、註銷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等詳實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