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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26條

各機關應於進用資訊作業人員時,由其填具保密切結書;離職時取消其識 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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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