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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27條

各機關及人員執行本準則成效卓著者,得予獎勵;違反本準則規定者,依 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處分;其涉及刑責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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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