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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第28條

各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資訊保密及安全防護教育訓練。 各機關應視業務需要,採行有關資訊安全之保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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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