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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7條

文化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須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報本會許可 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之法人登 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本會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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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