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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8條

本準則施行前由教育部移轉本會主管之文教法人,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 應於本準則施行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會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會得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 四條規定辦理。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會核准延長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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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