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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4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有形文化資產組,分四科辦事。 三、無形文化資產組,分三科辦事。 四、資產維護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五、研究傳習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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