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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5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總管理處業務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及研究。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文化資產業務之協調及輔助。 四、文化資產國際組織之參與及相關國際合作、交流之推動。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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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