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辦法規範如何獎助出版文化資產相關著作,以保存、研究及推廣文化資產,促進文化資產價值之傳承與創新。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6-14・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獎助國內文化資產相關著作之
出版,以提升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傳承及推廣,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
四條第一款訂定本辦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辦法獎助事項如下,並限於未曾出版之著作:
一、文化資產之調查與整理。
二、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
三、文化資產之傳習與推廣。
四、文化資產之展示與鑑賞。
五、文化資產之經營與管理。
六、其他有關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研究。
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符合
第三條規定之著作,得向本會申請獎助,著作人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獎助之著作稿。
二、申請表及推薦表各乙份。
三、身分證明影本。
著作稿應為依一般出版品格式編輯之手稿或打字稿;以外文撰寫者,須檢
附中文提要。
共同著作者,應由所有著作人聯名申請之。
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九月一日至三十日期間向本會提出
申請,每次申請以一種著作為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申請人應於本會核定獎助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著作出版。如有特殊情形未
能如期完成出版者,應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延期,至多延長一個月。
獎助金額於申請人著作完成出版後,檢附出版之著作及領據送交本會辦理
核銷及撥款手續。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受獎助出版之著作,應印製國家圖書館之國際標準書號 (ISBN) 及預行編
目 (CIP),註明接受本會獎助之意旨;並應由已立案之國內外出版社發行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獎助及追回獎助金:
一、申請人對於出版之著作未擁有著作權者。
二、同一著作已獲其他獎助或研究經費者。
三、著作有抄襲情事者。
四、獎助著作逾期四個月未出版者。
五、違反相關法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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