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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關於重要會議之議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三、關於重要施政項目、長官交辦案件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四、關於工作簡化及為民服務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公文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六、關於公文列管、查催及辦理績效分析填報事項。 七、關於印信典守及附屬機關印信製發事項。 八、關於款項出納、票據保管事項。 九、關於員工薪津、交通費等之發放事項。 十、關於政府採購、財產管理、建築修繕事項。 十一、關於員工福利之籌辦事項。 十二、關於消防及衛生事項。 十三、關於警衛、司機、技工、工友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十四、關於本會新聞發布之聯繫及新聞、公報資料之蒐集、整理、保管、 簽報事項。 十五、關於本會對外公共關係事項。 十六、關於影音、著作出版品等資料之蒐集、管理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文書、總務及不屬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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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