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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9條

第三處職掌如下: 一、關於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之策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視覺藝術與表演藝術之人才培育及獎助事項。 三、關於藝術環境與施政方案之規劃、擬訂、審議與其他各類藝術共同性 事務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本會駐外文化機構之聯繫、輔導及推動事項。 五、關於國外與大陸、港澳地區文化藝術交流合作事務之策劃、輔導及推 動事項。 六、關於國外與大陸、港澳地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展演團體來臺之審議 及輔導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文化交流、視覺藝術及表演藝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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