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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鼓勵檢舉查獲違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8條

罰鍰處分之承辦單位,應定期將已全數收繳或專案簽結之案件,依附件格 式造冊,向本局會計室支領獎勵金,並依第四條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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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