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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地區巡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中將、少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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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