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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18條

偵防查緝隊分設三組,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 (一) 關於海域犯罪偵防之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 關於走私、非法出入國、槍械、毒品、逃犯或其他犯罪查緝業務之 規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 關於司法警察業務之執行及司法、檢警機關之協調聯繫事項。 (四) 關於犯罪情報之傳遞、運用及處理事項。 (五) 關於各種偵防績效考核、獎勵與獎 (勵) 金請 (領) 獎作業規定之 訂 (修) 定及分配作業事項。 (六) 關於本總局所屬人員違法案件之審查及移送事項。 (七) 其他有關偵防查緝業務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偵查組: (一) 關於海域犯罪偵防之執行事項。 (二) 關於走私非法出入國、槍械、毒品、逃犯或其他犯罪查緝業務之執 行事項。 (三) 關於犯罪情報之諮詢、佈置及蒐集事項。 (四) 關於通訊監察之執行事項。 (五) 關於海域各項重大犯罪之直接偵辦、檢肅及統合協調、指導各海巡 隊、直屬船隊偵辦事項。 三、鑑識組: (一) 關於偵防鑑識業務之辦理、偵蒐、鑑識器材之建購及管理事項。 (二) 關於犯罪紀錄之蒐集、彙整及運用等事項。 (三) 關於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事項。 (四) 關於各種偵防績效評核及統計事項。 (五) 關於海關查扣船舶之移撥處理事項。 (六) 關於查獲海域犯罪案件之統計、分析、綜合事項。 (七) 關於涉案人、船 (筏) 之列管、建檔及運用事項。 (八) 關於刑案鑑識之物理、槍彈、化學 (藥物、毒品、尿液) 、痕跡、 文書、法醫、指紋、照相等通報、聯絡、鑑 (送) 驗事項。 (九) 關於警政資訊安全系統查詢作業規定之訂 (修) 定及管制事項。 (十) 關於其他有關鑑識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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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