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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 第25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第25條
組、室、中心主管及偵防查緝隊隊長均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主任秘 書之指導,處理各單位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改進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執行任務之指揮、監督、審核事項。 三、關於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監督、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依據本總局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代行裁決事項。 五、關於重要公文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總局長、副總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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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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