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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海洋、海岸執勤單位人員之協調統合、指導、管制及查考事項。 二、關於重大災害或事故初期應變、指導、通報、處置及資料之移轉管制 事項。 三、關於專案或重大演訓勤務之管制、掌握與每日案件陳(通)報、分辦 及統計事項。 四、關於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作業規範之訂定、修正、訓練之策劃、督導及 考核事項。 五、關於報案系統之使用及督導、調度、管制等事項。 六、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通)訊系統需求之建議、資訊設備之管制 運用及作業執行事項。 七、關於對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機關間相互通報連絡事項。 八、關於執行本署法定任務,建構立體巡防網之規劃、指管、督考事項。 九、關於請求其他機關支援航空器之協調、聯繫及協議等相關事項。 十、關於執行海域、海岸空中任務裝備之研究發展規劃及科技運用與建置 事項。 十一、關於培訓空中勤務專業人員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關於其他勤指中心執勤作業、處置之督(指)導事項及受理民眾報 案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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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