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與能源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有效管理毒物及化學物質,維護環境安全與保護國民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1-1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及勾稽檢查業務,特 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化學物質登錄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二、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四、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五、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檢查。 六、毒性化學物質技術研究及發展。 七、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局於環境資源部成立時裁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延伸

所有法律環境與能源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SS 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