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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第3條

本署得對與本署業務往來之政府機關 (構) 、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本署得提供下列電子憑證服務項目: 一、關於憑證之使用事宜。 二、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作業之管理與查詢服務。 三、關於環保電子認證之資訊技術諮詢。 四、其他環保電子認證相關事項。 前項之工作由本署環境監測及資訊處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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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