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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第4條

憑證之申請及核發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須使用指定瀏覽器種類及版本,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本署網路 憑證申請網頁 (http://simba.epa.gov.tw/ca/request.htm) ,輸入 註冊資料,並自行設定憑證密碼。 二、申請人須檢附足以識別申請人身分之資料,政府機關 (構) 須於用戶 合約書 (附件) 加蓋機關 (構) 關防或印信及首長印信;自然人於用 戶合約書簽署並檢附身分證或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影本;法人或非法 人團體於用戶合約書加蓋設立章及負責人印信。前述用戶合約書及相 關證明文件須以郵寄方式辦理。 三、本署於審核通過後,以電子郵件將辨識碼傳送給申請者。 四、申請人須至本署網路憑證下載網頁 (http://simba.epa.gov.tw/ca/r etrive.htm) ,輸入本項第一款中申請人自行設定之憑證密碼,本項 第二款之辨識碼及正確之電子郵件位址,以便取回憑證並依指示完成 安裝,供後續環保業務申辦之用。如因上述任何資料錯誤無法取回憑 證,須重新向本署申請,惟可免附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 申請人向本署申請憑證時,不得提供不實資料。如提供不實資料致使他人 受損害時,應由該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附件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用戶合約書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甲 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 方) ,茲以乙方使用甲方核發 乙 之電子憑證,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左: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於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憑證之行為,悉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以下稱認證辦法) 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合約於甲方受理乙方申請電子憑證。經審核無誤後,以乙方申 請時填附之電子郵件位址發送乙方身分確認信函或寄交乙方本合 約正本一份後,於甲方發送或寄出 (以時間在先者為準) 之時, 即自動生效。乙方如未能於十個工作日內收到其中任一項,應主 動向本署查詢,但對本合約之生效時點不生任何影響。 第三條:非自然人之乙方,負責人變更時本合約繼續有效,如有上述情形 ,乙方應依第一條認證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甲方依第一條認證辦法之規定終止乙方電子憑證後,本合約自動 失效。 第五條: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 則: 一、乙方茲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勾選項目) ,均為合約附件,與合約書具 有同等效力。 □自然人 (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影本)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設立登記證影本) 二、本合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   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定代理人:蔡勳雄  立 約 人: *乙   方:  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 *地   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位址:  申請人姓名:  申請人地址: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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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