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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第5條

註冊資料變更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用戶之電子郵件位址變更時,須依第四條之規定重新註冊,惟可免附 用戶合約書及書面證明文件。如其繼續使用該憑證,致衍生之錯誤認 證或造成損害,由相關當事人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二、用戶電子郵件位址以外之資料變更時,須向本署申請變更,不影響憑 證之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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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