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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 第6條

憑證之保管及有效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用戶應妥善保管其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以防止遭危害、洩漏、 竄改、遺失或冒用。用戶有前述疑慮時,須主動向本署以電話、電子 郵件、傳真、信函或本人攜帶書面證明資料親洽本署辦理憑證凍結, 經本署確認屬實得停止核發或終止該憑證。於終止憑證前,如有相關 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賠償責任。 二、本署電子認證作業係依據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及憑證辨識用戶身 分,至於其實際使用者是否確為用戶本人,本署不負辨認之責。用戶 對本署所發給之辨識碼及憑證,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他人,如因故意、 過失致他人知悉或遭冒用、盜用時,用戶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用戶之憑證密碼、辨識碼或憑證遺失、遭竊、被其他人非法知悉或用 戶不欲繼續使用其憑證時,應立即通知本署終止其憑證。於終止憑證 前,如有相關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本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署得視需要保存用戶憑證及電子認證資料,供電子文件爭議糾紛處 理之用,並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保護申 請人個人資料安全。 五、憑證有效期間為二年,期滿後用戶欲繼續使用者,以經本署憑證簽章 加密之電子郵件向本署申請憑證重發。重發有效期間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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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