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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委員互選之;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由署長就本署人員、有關機關 代表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績派、續聘。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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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