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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署長就本署業務主管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承 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各業務處 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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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