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環境保護署下設的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審議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職責、運作程序等相關事項,以確保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的審議公正透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7-10-15・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本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署擬定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擬定較嚴格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之審議事
項。
三、關於本署擬定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標準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擬定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標準之審議事項
。
五、其他有關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之審議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委員互選之;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由署長就本署人員、有關機關
代表及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績派、續聘。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署長就本署業務主管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承
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各業務處
人員中派兼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本會設空氣、水質、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等四研究分組,分組召集人由
本署主管業務處處長派兼之。分組召集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分別就相關業
務單位提請審議事項,提出研究意見,供委員會議審議之參考,研究時並
得邀請本會委員及有關學者共同參與。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