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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技術委員會,研商與環境檢驗有關之法令與技術,並審議、評鑑環境檢驗之各種標準檢驗方法及結果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本所所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後聘請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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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