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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9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行政院核准,於適當地區設檢驗分所,各置分所主任一人,由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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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