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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所行文: 一、依照署定辦法督導執行事項。 二、報署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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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