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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5條

研究發展處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輔導及評獎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成果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經費之補助事項。 (五) 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工作之評獎事項。 (六)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民意調查之舉辦及輿情分析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民意調查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民意調查作業之訓練及研究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案件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行政院施政相關問題及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之審議及管理事項。 (三) 關於本會各項專案研究之規劃、協調、處理及成果追蹤事項。 (四) 關於國際研究發展組織之參與及聯繫合作事項。 (五) 關於國內學術機構及團體研究發展事項之聯繫合作事項。 四、第四科: (一)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及推動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之考評及獎懲事項。 (四) 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宣導事項。 (五) 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訓練及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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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