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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綜合計畫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方針之研議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組織職掌之審查事項。 (三) 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 (四) 關於行政院交辦專案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各科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之審議及編製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之審查事項。 (三) 關於年度施政計畫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本會年度施政計畫之審查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交辦專案之審議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行政院中、長程計畫之審議及編製事項。 (二) 關於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之審議及編製事項。 (三) 關於中、長程計畫相關法令之研訂事項。 (四) 關於重大社會發展問題之趨勢與政策分析事項。 (五) 關於行政院交辦專案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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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