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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第4條

公務人員經外國官方指名接受之贈品,應報經本院各部會處局或省市政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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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