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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聘任人員辦法 第6條

參議以政治學識具有特長或曾任政府高級職務或致力社會事業著有成績者 充之。 有關行政之重要事項或問題,行政院院長得交由參議審議調查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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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