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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規範了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員的遴選、聘任及相關事項,以確保委員會運作的公正性及中醫藥政策的專業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7-21・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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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薦 ,報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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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講授 中醫藥相關科目一年以上者。 二、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資格,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授 中醫藥相關科目四年以上者。 三、高等考試之相關類科及格十年以上,曾任簡任官職,並對中醫藥相關 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四、執行中醫、中藥業務十年以上,學識豐富、聲望卓著或對中醫藥有特 殊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依前項任一款資格遴聘之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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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委員遴聘方法,除依第二條之規定辦理外,中醫藥有關團體,得就具 有前條規定資格者,向本會主任委員推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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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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