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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委員遴聘辦法 第3條

本會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講授 中醫藥相關科目一年以上者。 二、教育部審定之副教授資格,並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授 中醫藥相關科目四年以上者。 三、高等考試之相關類科及格十年以上,曾任簡任官職,並對中醫藥相關 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四、執行中醫、中藥業務十年以上,學識豐富、聲望卓著或對中醫藥有特 殊研究、著作或發明者。 依前項任一款資格遴聘之委員,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名額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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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