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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院長一人,襄理院務。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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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