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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婦幼衛生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附表 ┌──────────────────────────────┐ │行政院衛生署婦幼衛生研究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員 額│備 考│ ├─────┼───────┼────┼───────────┤ │所 長│簡任第十職等 │ 一 │ │ ├─────┼───────┼────┼───────────┤ │副 院 長│薦任第九職等至│ 一 │ │ │ │簡任第十職等 │ │ │ ├─────┼───────┼────┼───────────┤ │秘 書│薦任第八職等至│ 一 │ │ │ │第九職等 │ │ │ ├─────┼───────┼────┼───────────┤ │組 主 任│薦任第九職等 │ 四 │ │ ├─────┼───────┼────┼───────────┤ │室 主 任│薦任第八職等 │ 一 │總務室 │ ├─────┼───────┼────┼───────────┤ │技 正│薦任第八職等至│ 二 │ │ │ │第九職等 │ │ │ ├─────┼───────┼────┼───────────┤ │技 士│委任第五職等或│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四 │ │ │ │第七職等 │ │ │ ├─────┼───────┼────┼───────────┤ │護理督導員│委任第五職等或│ 一一 │ │ │ │薦任第六職等至│ │ │ │ │第七職等 │ │ │ ├─────┼───────┼────┼───────────┤ │技 佐│委任第四職等至│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第五職等 │ 三 │ (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 │ │ │ │併計給) 。 │ ├─────┼───────┼────┼───────────┤ │公共衛生護│委任第四職等至│ 四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士 │第五職等 │ │。 │ ├─────┼───────┼────┼───────────┤ │助 產 士│委任第四職等至│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第五職等 │ │。 │ ├─────┼───────┼────┼───────────┤ │辦 事 員│委任第三職等至│ 三 │ │ │ │第五職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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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