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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11條

各醫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院,置分院長一人,由相當級別醫事人員兼 任;分院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各該醫院編制員額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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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