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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醫院醫事人員部分,置科主任、室主任、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督 導長、護理長、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 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 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醫事放射士。 醫院行政院及技術人員部分,置秘書、室主任、專員、勞工安全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管理師、分析師、操作師、技術員、社會服務員、課員、辦事員、書 記。 前項醫院兼掌精神病防治及心理衛生指導及研究者,得視業務情況,置生 活輔導員。 各醫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各醫院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原依公務人員任用相關法律任用之現 職住院醫師、護理長、護士,仍以原職稱原官等留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科主任、室主任、護理督導長、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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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