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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4條

各醫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院長一人或二人,襄助醫務及行政。 前項院長及副院長職務,必要時得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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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