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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桃園草屯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5條

各院置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實習 醫師、藥師、心理學技師、護理督導員、護理長、護理師、護士、醫用放 射線技術師、技術員、醫事檢驗師 (或醫事檢驗生) 、營養師、職能治療 員、社會服務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附設煙毒勒戒中心,除由療養院配置前項有關職 位之人員外,並置中心主任、組長、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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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