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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桃園草屯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編 註:編制表請參閱衛生署公報 第 28 卷 22 號 90~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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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