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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桃園草屯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第8條

各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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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行政院衛生署為辦理精神疾病之預防、治療、心理衛生之研究及醫事人員之訓練,特設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第3條各院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病患之門診診療、住院之臨床處置…第4條本院置院長一人,承行政院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院長二人,襄助醫務及…第5條各院置秘書、科主任、室主任、主治醫師、住院總醫師、住院醫師、實習醫師、藥師、心理學技師、護理…第6條各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7條各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編註:編制表請參閱衛生署公報第28卷…第10條各院為應業務需要,得報准設分院;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第11條各院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院訂定,報行政院衛生署備查。第12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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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