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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辦事細則 第28條

心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科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二、心臟科疾病醫學衛生教育相關事項。 三、其他有關心臟科病人診療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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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