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辦事細則 › 第4條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辦事細則 第4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審核。 二、重要行政項目之管考。 三、本院分層負責之彙辦及科室間之協調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辦事細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