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 第20條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20條
機密文件,註明所長親啟者,須陳所長拆封外,餘由主任秘書拆閱,陳所 長核閱後處理,或交有關單位簽辦。重要機密文件由主管人員親自詳簽意 見,親送核判,如涉及重要法令案件並須檢附有關文卷陳核,普通及例行 案件由承辦人員辦理,如有前案須檢附隨案簽擬,逐級陳核,經核定後發 回主辦單位,逕送主辦文書人員交繕、校正、用印、編號,依普通及機要 文件分別發出,文件發出後,由收發人員編號將稿件送管卷人員點收、登 記、分類歸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9條
看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全文
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