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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20條

機密文件,註明所長親啟者,須陳所長拆封外,餘由主任秘書拆閱,陳所 長核閱後處理,或交有關單位簽辦。重要機密文件由主管人員親自詳簽意 見,親送核判,如涉及重要法令案件並須檢附有關文卷陳核,普通及例行 案件由承辦人員辦理,如有前案須檢附隨案簽擬,逐級陳核,經核定後發 回主辦單位,逕送主辦文書人員交繕、校正、用印、編號,依普通及機要 文件分別發出,文件發出後,由收發人員編號將稿件送管卷人員點收、登 記、分類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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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