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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 第21條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21條
各單位人員調卷,應填寫調卷單經主管組、室主管核准,向管卷人員調借 ,機密文件,須經所長,副所長或主任秘書許可調閱,甲單位需調借乙單 位案卷時,應取得乙單位主管同意後行之。或簽奉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 行之。 本所職員對於公文或會議資料等,凡有機密性者,均應嚴守秘密,不得洩 漏,違者應依有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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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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