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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19條

普通文件收到後由收發人員送交主任秘書室拆封、分文、加蓋主管單位戳 記後,交收發人員分別摘由登記、分送各主管單位簽收承辦。文件涉及兩 單位職掌者,應由關係較切之單位主辦,送會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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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