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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23條

員工發薪由秘書室主辦,出納人員依據人事室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會 人事室、會計室核轉後陳所長核定,由出納人員按時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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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