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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第24條

每月收支款項依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制會計報告陳行政院衛生 署核備,收支憑證分送審計部、財政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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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