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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 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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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